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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须知(2023年4月修订)

来源: 时间:2023年05月29日 浏览次数: 【字体:

在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须知

20234月修订)

各位留学人员:

欢迎来到俄罗斯留学!为帮助您顺利完成在俄学习计划,请您仔细阅读本须知并认真遵照执行。祝各位留学人员履践致远、学有所成!

一、行为准则

1. 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的尊严和荣誉,不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活动。

          2. 自觉遵守俄罗斯法律法规及留学院校校纪校规,了解并尊重俄罗斯文化风俗,言行举止文明,与俄罗斯人民友好交往,积极促进俄罗斯与中国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3. 认真遵守国家公派留学各项管理规定,继承和发扬老一辈留学人员的优良传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练就过硬本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习、进修、访学任务,按期回国,报效祖国。

4. 自觉接受驻俄使领馆教育处组管理。积极参加使领馆及教育处组、中国留俄学生总会、全俄博士生学者联合会、领区学联及各校学联组织的活动并积极发挥作用。在中国留学人员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不从事与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

          5. 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持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习及业余生活,平安留学,健康留学,快乐留学。如遇意外情况,应立即报警,并同时向留学院校、教育处组报告。

6. 自觉维护所在留学院校宿舍及公共区域卫生和秩序,与室友建立良好关系,互相尊重、包容和支持。

7. 与所在留学院校老师及工作人员保持积极有效沟通,建立和谐师生关系。

 二、及时办理入校及报到手续

(一)入校手续     

1. 留学人员抵达俄罗斯后应尽快到留学单位办理入学、居留(如落地签)等手续,按照俄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奖学金中已包含购买国外医疗、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因未购买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自理)。无特殊情况应在留学院校安排的宿舍居住。

请通过正规途径及时办理落地签及延期。落地签须与实际居住地点一致,否则存在非法居留被遣返风险。

2. 及时与导师或留学单位商定学习目标和计划,按指导要求开展学业。

3. 及时与所在留学单位中国学联取得联系。

(二)报到手续

1. 留学人员应自抵达俄罗斯后10日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s://s.csc.edu.cn)(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办理网上报到手续。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超过1个月未报到者,停止资助,报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取消国家公派留学资格。

        2. 办理方式

请登陆信息平台(应使用申报项目时的用户名、密码登录),点击【办理报到】,填写相应内容,上传相应材料并提交。无需提交或邮寄纸质报到材料。

     应上传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调整留学事项的相关批复(如有);

2《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请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公派留学】栏目打印);

3护照首页(个人信息页);

4本次以国家公派生身份来俄的入境章页(此处为入境盖章页,非签证页)。

 3. 赴俄后如个人联系方式或导师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在信息平台更新。

三、按时提交学习/研修报告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后应通过信息平台定期提交学习/研修报告。有国内工作或学习单位的,还应按国内单位要求汇报学习/研修情况。

1. 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须3个月提交一次学习/研修报告。

公派研究生每学期末提交学习/研修报告。

本科插班生须3个月向国内学校和教育处组提交学习/研修报告。

学习/研修报告《基金委学习情况报告表》可在驻俄使馆教育处官网【常用下载】栏下载。未按要求提交学习/研修报告者,暂停发放奖学金。

2.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需按时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学业进展情况年度复核(自抵达留学目的国之日起留学期限已满两年不足三年者)。通过复核的,继续享受资助;未通过复核的,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终止,奖学金停发,办理提前回国手续。参加年度复核的,当年无须再提交学习/研修报告。

参加复核人员范围、时间、方式及需提交材料等要求,国家留学基金委将通过留学人员在信息平台中填写的邮箱地址进行通知。公派研究生应按照通知要求在信息平台提交本人学业进展报告,并促请导师在信息平台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评价意见。请务必保证填写的邮箱地址正确,以免因未及时参加学业年度复核而影响奖学金发放。

 四、及时办理有关变更事项

 (一)关于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

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在录取时已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者,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录取后派出前发生变更,请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办法》https://www.csc.edu.cn/chuguo/s/1896)进行办理。

如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两个月在信息平台【申请变更-变更留学单位】一栏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国内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联合培养硕士生、本科插班生和在职人员须提交)、原留学单位书面意见函和新接收留学单位意见函,进行审批。

在留学单位内部变更院系或专业,应及时在信息平台【申请变更-本留学单位内变更院系或专业】一栏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留学单位出具的意见函、国内工作单位或就读院校意见函(如有),研究生还需提交俄导师意见函。

    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一经录取不允许变更留学单位。

经批准变更留学单位的人员,如留学单位属不同馆区,抵达新留学单位后,应于10日内向所属领馆报到。

    (二)关于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

        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原则上不能改变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者,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未能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获得被录取时确定的学位,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应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在信息平台【申请变更-延长留学期限】一栏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国外留学单位及导师意见,有国内学习或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供其国内学习或工作单位意见函,进行审批。

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如确需学业延期,亦按上述程序审批,在外累计留学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含延长期间)。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本科生原则上不允许延长留学期限。

优秀高中毕业生赴俄留学支持计划留学人员如确实无法按原定留学计划完成学业,可申请变更留学单位或留学专业,原定留学身份、资助期限、资助方式不变,留学单位由留学人员自行联系,联系过程中出现资助内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留学人员自理。变更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资助期限内仅可变更一次留学单位或专业。如仍无法完成学业的,不再保留国家公派留学资格。

累计延期6个月以上者需联系教育处组续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可在驻俄使馆教育处官网【常用下载】栏下载。延长期限内生活费、学费等费用自理。

        对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留学期限一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三)关于中途休学、回国

    1. 因病休学

留学人员因病不能继续学习需中途休学的,应提前在信息平台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留学单位及导师(如有)书面意见及学籍保留证明、提出申请时所在地医院出具的证明,有国内学习/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供其国内学习或工作单位意见函,进行审批。

休学期间奖学金停发。因病中途休学时间累积超过一年(不含)的,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出国前系在职(校)人员者,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的国内医疗费由推选单位按本单位规定负担;出国前系非在职(校)人员者,国内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经治疗康复申请复学时,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国内推选单位(如有)意见和留学院校学籍保留及同意接收等相关材料,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在征求教育处组意见后决定其是否批准返俄继续完成学业;经治疗仍无法返俄进行正常学习者,按提前回国处理。

因病休学中途回国治疗的往返国际旅费自理。

2. 因故中途回国

留学人员因故需中途回国,应提前在信息平台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留学单位及导师(如有)书面意见,有国内学习或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还应提供其国内学习或工作单位意见函,进行审批。因故中途回国的往返国际旅费均自理,回国期间奖学金停发,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均不予顺延。

(四)关于提前回国

1.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学习需要提前一个月(不含)以上回国的,留学人员应在信息平台中上传包括相关承诺事项并经本人签名的申请书。申请书应明确并承诺下列内容:

1)基本信息:姓名、CSC学号、国内派出单位、留学单位、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出国时间、应回国时间、提前回国时间、国外导师姓名、研究方向。

2)申请提前回国的原因,是否完成学习计划。如未能按计划完成学业,必须说明情况。

3)承诺事项:申请人承诺已告知国内推选单位、国外留学院校及导师提前回国原因,并征得各方同意;承诺按照批准提前回国的时间按时回国报到;承诺退还多领的奖学金(如有);承诺继续严格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条款,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4)申请人承诺本人所说情况属实,自愿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2. 对同意提前回国的留学人员,奖学金按财务规定结算;当次留学资格不再予以保留。有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 优秀高中毕业生赴俄留学支持计划留学人员预科学习或本科就读期间如学业遇到困难无法继续学习,可申请结束学业提前回国。派出时间在1年以内,且派出前在国内录取院校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可回国内录取院校继续学习;派出时间超过1年的,由学生自行做回国后相关安排。

(五)关于留学结束后暂不回国继续在外研修相关管理事宜

1. 关于博士毕业后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

1)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俄获得博士学位申请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应当在留学期限届满2个月以上在信息平台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在职人员)、国外留学单位及导师意见函,由教育组审核后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应在公派留学结束回国后,且博士毕业后再出国从事博士后研究。

    经批准从事博士后研究者,应当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时间最长为2年,费用自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回国服务期自完成博士后研究回国之日起重新计算。

2)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回国服务期内出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应当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备案手续。备案应在确定博士后研究单位、获得国外签证并确定出国后办理。备案材料如下:

—俄方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信复印件(邀请信应明确从事博士后研究);

—单位同意派出函(如在国内有工作单位或学习单位);

—再次出国情况说明(请简要说明出国原因,博士后留学单位,主要研究课题,预计何年何月出国和回国,并承诺按时回国完成回国服务义务),本人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两名签约保证人均需签字,保证人还需签署了解情况,同意继续担保。” 

—护照首页和博士后阶段出国签证信息页(复印件);

—本人、国内联系人、保证人联系方式,应包含通信地址、移动电话、电子邮件,建议留微信号码。

备案材料须邮寄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1. 其他人员如在完成公派留学计划后暂不回国继续在俄研修。
  1. 符合下列情况的,经国内外相关单位批准,可以在信息平台确认结束公派留学,同时办理备案手续。

 —国家公派本科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公派留学结束后暂不回国,在俄攻读更高学位。

 —国家公派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俄期间已取得博士学位或临近毕业,公派留学到期后暂不回国,在俄从事不超过两年博士后研究。

 —国家公派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俄累计公派留学期限达24个月(含延长期间),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留学人员,公派留学到期后暂不回国,以单位公派身份在俄开展研究。

 —本科插班生已毕业或临近毕业,公派留学到期后不回国,继续在俄研修。

以上留学人员请在信息平台【回国报道/提取保证金】功能,在“到期暂不回国,结束公派留学,推迟履行回国服务期/回国服务期内单位派出”选项后勾选“是”,按系统提示上传个人情况说明、国内外单位意见等相关材料。

2)办理上述手续的,不再资助回国旅费。如留学人员需补办延期,或提前完成学业,或有其他情况的,应先按相关国外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办理。留学人员最后一个月奖学金结算按现行在外结算奖学金办法处理。

    五、关于休假

    1. 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可利用留学单位假期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应征得留学单位或导师(如有)同意,报教育组审批。

2. 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2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3. 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俄罗斯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在同一年度内,回国休假或赴俄罗斯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俄罗斯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过15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六、关于参加学术会议

    研究生在留学期间赴俄罗斯以外国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提前向教育组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留学单位及导师的书面意见函及国际学术会议的邀请材料,进行审批。批准赴第三国参加会议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照发,会议费用自理。

    中途回国(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参加学术会议的,按中途回国或回国休假有关规定处理。

 七、关于奖学金发放、学费支付与报销

 1. 奖学金(含政府互换奖学金补贴)从国内以外汇划转至留学人员奖学金专用银行卡。新生抵俄后须先在信息平台上办理网上报到手续,确认收到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后即可正常发放奖学金。在规定的资助期限内,在教育组审核后奖学金按月按标准以美元发放。最后一个月的奖学金暂不发放,待期满结算后补发。

    2. 学费支付与报销。相关规定及要求请查阅驻俄使馆教育处官网【留学俄罗斯-国家公派留学】栏《在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学费支付和报销办法(最新)》。

八、及时办理按期回国手续

1. 留学人员应按批准的留学期限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请提前一个月在信息平台办理回国资格申请等回国手续。计划回国日期超过应回国日期前后一个月以上的留学人员,须先办理留学期限变更手续,待审批通过后再办理回国手续。

  1. 预定回国机票

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留学人员回国机票订购(以下简称留服中心)。留学人员需提前通过信息平台在【申请回国资格】一栏提交申请,填写计划回国日期(计划回国日期应不超过应回国日期前后1个月)。教育组审核通过后,相关信息即被推送至留服中心,由留服中心负责后续具体订票事宜,并通过邮件告知留学人员订票情况。预定机票时间应与信息平台填写的回国时间一致,出票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需要向教育组提交申请,说明情况和原因,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后即可改签,退改签机票产生的费用自理。

2)如留服中心无法完成购票委托,可将其提供的说明发至教育组邮箱(yerkskjyz@moe.edu.cn),申请自行购票回国。经教育组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购票,回国后联系留服中心申请报销。回国时间及航班通过审批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须及时向教育组报告,否则留服中心不予报销。

3)对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留学期限一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按违约行为追究责任,仍提供回国机票。有严重违约行为的,不再提供回国机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对未经教育处组或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擅自延期或提前回国的,留服中心不予办理回国机票订购手续。

    3. 办理奖学金结算

1)留学人员资助期最后一个月奖学金暂不发放,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回国补发。结算奖学金仍发放至奖学金专用银行卡。

2)请登录信息平台点击【申请结算奖学金】,按照页面提示据实填写相关信息。期满回国结算人员仅需登录国家移民局政务服务平台首页出入境记录查询,查询近三个月出入境记录并与护照首页同时上传即可,无需其他材料。

    3)对资助期限结束获准延期继续在国外学习或工作的留学人员,在资助期满后下个月即可在俄申请结算发放,无需等到回国办理。申请时在操作界面勾选资助期限结束,选择继续在留学国学习或工作的公派生选项即可,无需上传相关材料。

     4. 关于开具《留学人员回国证明》

教育部2020917日发布公告取消《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自2020101日起,驻外使领馆不再受理开具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取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留学人员提供的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录取材料、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学习进修证明材料或留学人员自愿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认定留学人员身份和经历,可通过留学人员护照及签证、出入境信息、回国行程票据等确定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限。

  1. 留学人员归国后,须自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报到手续,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就业。

        九、其他

1. 在俄留学期间,无论何种原因离境,均须及时履行审批手续,返俄后及时销假。

        2. 留学人员报到、提交学习/研修报告、办理各类变更事项、办理回国手续等均在信息平台上进行。

        3. 密切关注中国伊尔库茨克总领馆教育组官网、留学俄罗斯微信公众号、中国留俄学生总会微信公众号、所在留学单位中国学联微信公众号等,及时了解涉及留学生活和管理的最新信息。

4. 联系方式

 1)教育组官网:https://irkutsk.lxgz.org.cn/     

          电话:+7-3952-781434  邮箱:yerkskjyz@moe.edu.cn

      (2) 关于信息平台使用技术问题,请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信息资源部联系。邮箱:s_support@csc.edu.cn

3)关于银行卡发放、激活与注销事宜,请与国家留学基金委联系。邮箱:jxj@csc.edu.cn,电话:0086-10-66093307 

        (4)关于机票订购事宜,请与留服中心联系咨询。邮箱:chuguo@cscse.edu.cn,电话:010-62677800-1

驻伊尔库茨克总领馆教育组

2023年4月